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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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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緩刑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簡單來說就是刑期在三年以下,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