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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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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16歲犯法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說,在16歲之前如果沒有上述8種犯罪行為的,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有上述8種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刑法來說16週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相對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在其犯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毒、投放危險物質、爆炸、防護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時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