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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否是能一起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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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否是能一起召開
董事會和股東會是否是能一起召開
1、董事會和股東會原則上是不能一起召開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會的三大職能有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以及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