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勞動合同變更是否必須協商一致 | 怎麼規定

法律 閱讀(2.9W)
勞動合同變更是否必須協商一致,怎麼規定
勞動合同變更是否必須協商一致,怎麼規定
勞動合同的簽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如此。除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刪除、補充或者修改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真實意願的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性意見。這就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訂立和變更完全出於當事人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非法干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