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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規定董事必須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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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規定董事必須勞動合同?

每個公司能夠決定重要事項的領導一般都是董事級別的人員,但是很多不瞭解公司結構的人都會疑惑董事也作為公司的內部員工為公司工作並且得到了公司發放的工資,這也就意味著董事也應該被視為勞動者獲得合同的保障,那麼,是否規定董事必須勞動合同?

是否規定董事必須勞動合同?

1、董事長首先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然後由董事會選舉董事長。只要有這些會議的決議,董事長是不需要與公司籤勞動合同的。

2、大股東可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3、公司的總經理一般採用聘任制,由董事會批准決議,受聘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可以這樣操作:由公司董事會作出聘任總經理的決議或者決定,在該決議中,應當就該總經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標等內容作出決議,公司再根據董事會的決議與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應當由董事長簽字。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從權利分配上而言,董事長應該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而股東會只是是公司內部的機構,並不代表“公司”,董事同公司的關係是委託關係,受《公司法》調整。

董事、董事長如果涉及公司具體經營職位的,需要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蓋公司章)。如何不涉及具體經營的,受公司法調整,不用籤勞動合同。

同理,如果發生股權訴訟,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總經理同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總經理將以勞動者參與訴訟,而公司方應由另外人代表公司一方應訴。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董事雖然和普通的勞動者一樣工作之後能夠得到工資報酬,但是實際上董事的身份都是由領導團隊推舉或者由其自身的出資而獲得,所以董事即使不簽訂合同也是可以受到法律其他方式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