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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找哪些部門 | 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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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找哪些部門,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勞資糾紛找哪些部門,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答
勞資糾紛能夠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能夠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能夠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能夠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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