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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請求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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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請求的原告主體資格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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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因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因而,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的死亡賠償金一般都高出幾倍。


  (二)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賠償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給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賠償:

1、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在城鎮有固定收入。


  (三)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賠償的特殊人員

對現役軍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發生交通事故,他們的人身損害賠償,均按照城鎮居民的有關標準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