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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和自然人行賄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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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和自然人行賄罪的區別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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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區別

一般來說,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的區別界限在於: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二是給予財物的物件不同。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對單位行賄罪則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