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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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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一、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二、行賄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區別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的主要標誌是行賄的主體、行賄的歸向以及相關的情節判定標準的不同。並且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起點也不同。對於個人行賄的起點是一萬元,而單位行賄追究起點必須是二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