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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免除交通事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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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免除交通事故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交通事故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