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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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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
1.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後果的制度。
2.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的有: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證據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3.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