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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原告也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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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原告也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由於夫妻之間的離婚案件情況不同,因此在對於當事人而言,在離婚案件舉證時,需要實際注意的問題也是不一樣的。當然,作為原告,要是無法進行有效舉證的話,當然,法官做出的判決也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