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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舉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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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舉證規定
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期限
關於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期限是根據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