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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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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1、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2、不支援要求給付違約金與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隨時終止的危險。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援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後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制度。合同當事人在多數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並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
在我們國家對於合同解除這個問題來說的話,相對來說還是容易發生一些爭議的,主要是有一些人員他們不願意解除合同,對於自己的利益會遭受一定的損害,所以另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就必須要對此承擔對方的損失,也就是支付一定貨幣數量的金錢,這是具有補償性質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