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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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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