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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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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該條規定了委託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委託合同分為有償委託合同和無償委託合同。

1、在無償的委託合同場合,信任構成合同的基礎,一旦這種基礎喪失,賦予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無可厚非。

2、在有償的委託合同場合,應當對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進行限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例有償委託合同場合,應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任意解除權,

委託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主要系以無償性為基礎,故在有償委託合同情形下,應允許當事人約定對此排除適用。即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後,非因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二、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是什麼?

1、當事人在履行委託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況: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給委託人造成損害;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因委託人指示不當等原因,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害;受託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託人的財產,委託人造成損失。

2、最後一種損害是受託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應當由受託人予以賠償。前3種均是為委託人利益而造成的損害,涉及到委託合同的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分情況認真研究。

3、第一種情況,實際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4、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人的過錯就是委託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託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託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託人越權而造成委託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形式。受託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為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託人有報酬時,處理委託事務負有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託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在無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即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也是需要完成自己的任務的,否則其名譽會受到損害,故此即使我國法律規定無償型別的委託合同可以任意解除,但若是委託方並沒有過錯,提出解除合同關係的主體,依舊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