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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能自動離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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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能自動離婚了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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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能自動離婚了嗎

首先需要說的是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只能是說法協商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或由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分居滿兩年只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且實踐中除分居外還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幾方面才可以:
(一)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種,如因工作分別兩地、感情不和造成的或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因工作原因分居兩地的,這種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並且已滿兩年。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不斷的,如果分居期間又同居的,那麼分居時間應該從同居後再分開的時間重新計算不能適用累加計算,即從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三)持有‘分居滿兩年的證明’。這個是最難舉證的,很多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夫妻並不會簽署分居協議。因此,我們一般會建議當事人收集租房合同、與對方交流的通話錄音或聊天記錄或者找人證證明等證據,輔助證明因夫妻感情不和並因此導致分居滿兩年。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一般當事人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有一方堅決不願意離婚的,法院一般都是會判決不准許離婚,原告可以在6個月後或者有新證據、新情況下,重新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