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五歲孩子離婚 | 孩子判給誰

法律 閱讀(2.81W)
五歲孩子離婚,孩子判給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孩子三歲離婚孩子判給誰

關於“五歲孩子離婚,孩子判給誰”的相關解答如下:

1、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原則裁判孩子們的撫養權問題。具體情況是: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親或隨母親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親撫養,或母親撫養,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孩子三歲離婚孩子判給誰要明確雙方的意思。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