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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客體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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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客體民法總則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屬於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客體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