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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不可以拿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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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不可以拿兩份
顯失公平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

可以。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法律認定為現實公平,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撤銷解除該勞動合同。


1、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2、法律特徵


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顯失公平條款認定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2、考察合同訂立時,一方是否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具體看利益受損一方是否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內容缺乏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中急迫的情況,並非出自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如合同中設定了某些明顯對一方不利的條款[1] 。


4、顯失公平確切內涵


一般來說,維持合同法的基礎是“契約自由”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合同形式。其核心和實質是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存在明顯的經濟上、政治上、人身關係上的優勢,或另一方處於窘境、緊迫或對交易缺乏經驗和判斷力,而締約一方又適當地利用了這些客觀條件與對方簽訂了雙方在權利義務劃分上過分懸殊從而對對方有重大不利。而自己則可能因此取得過多利益的合同,這就是所謂“顯失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機械地依照契約自由原則要求利益將受損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事實上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真意,是對作為契約自由原則核心的意思自治的違背,從而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契約自由原則。因此,在此情況下,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適當限制,允許利益受損一方變更或解除合同,能確保實質的合同自由,從而保障公平,這也就是顯失公平作為合同法上一項基本原則的意義或精神實質之所在。


綜上所述,如果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內容明顯不利於勞動者而將利益偏向了單位本身,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損害勞動者利益的違法行為,一旦勞動者發現就可以認定該合同無效而被撤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