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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法律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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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法律程式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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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


第三十條企業兼併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兼併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企業兼併協議不生效。但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併協議有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未出現很多的問題障礙,為了能讓公司不再繼續損失造成更多人員利益損失就會通過合併或者兼併來保證大多數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也為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