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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攜帶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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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攜帶哪些證件
開車時需要攜帶的證件都有哪些

駕駛員出車時,必須帶齊各種行車證件,以備交通管理人員隨時檢查或糾察。


需佩戴的證件如下:


(1)車輛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補牌證)


車輛號牌應在車前車後各裝一塊。載貨單車或掛車還應在車廂後欄板外側噴有與本車號牌號碼相同的白色放大字樣。號牌懸掛位置要適當、明顯,號字要清晰,並與行車證上的車類、編號相符。


不許使用過期無效的臨時號牌。


(2)行駛證


要攜帶與所駕車輛號牌相符的行駛證,行駛證上年度檢驗及貨車載人等應無差錯。


(3)駕駛員本人的駕駛證


駕駛證上的準駕車類要與所駕車輛相符,駕駛證上的年審等記錄要符合要求。


(4)養路費證


攜帶有效的養路費統繳證或免費證,證件上的車類、號牌、單位和日期不得有差錯。


(5)已保險的車輛須攜帶投保單


(6)個體經營的車輛,應攜帶相關的營業執照和證件,集體的車輛應攜帶單位的“行車單”


(7)駕駛員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