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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都需要帶哪些證件

離婚 閱讀(1.78W)

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離婚判決一經作出,婚姻關係解除。
另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需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婚姻關係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現役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提交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丟失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記部門查詢,並影印結婚檔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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