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證據該怎麼收集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
關於重婚罪舉證,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可以參考以下收集證據的方法: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