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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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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什麼是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一、承攬合同中要求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為能力要求外,法律對定作人的資格並無特別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提供材料或檢驗承攬人所提供材料的義務。
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材料;約定由定作人提供設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技術資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提供的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攬人的通知後有及時答覆的義務。定作人因怠於答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若材料由承攬人提供,定作人也有檢驗的義務,以減少將來工作成果瑕疵產生的可能。
2、協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778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領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義務。
定作人的受領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攬人無須實際交付時定作人對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認;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定作人受領義務的履行,是以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條件為前提的,定作人在受領工作成果時應當依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若因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定作人拒收的,則不是定作人受領義務的不履行。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請求其賠償損失。定作人超過約定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不僅須償還違約金和承攬人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用,而且需承擔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
4、支付報酬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能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雙方既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通過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時,定作人應於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