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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立案前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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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立案前退贓
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其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到本案中,侵佔150萬元應為數額巨大,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上。包括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的,應為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具體判幾年,各地尺度不一,據我所接觸的案例有判三緩五,還有判有期徒刑七年。法官對此類案件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建議立法或司法解釋能夠予以規範。以上解答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