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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作用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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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作用是什麼意思
指定監護人作用是什麼意思

指定監護人作用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監護人也要承擔起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責任,對於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院亦可成為指定監護人的機構,但這是基於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實現的。而且,依照《民法通則》、《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訴訟中才能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利:


一種情況是被有關組織指定為監護人的人對指定不服而提起的訴訟。


另一種情況是: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有關人員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


人民法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為有關當事人指定監護人時,根據《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


(五)專案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這一規定使人民法院的指定明顯區別於有關組織的指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組織為被監護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時是不受順序限制的。其次,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而有關組織在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中因不受順序限制,因而亦不適用這一規定。此外,在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過程中,《意見》還作了“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的規定等等。以上種種,都是法律對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所作的特別規定。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