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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否屬於相對權 | 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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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否屬於相對權,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抗辯權是否屬於相對權,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一、抗辯權是否屬於相對權?抗辯權是相對權。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給付請求予以拒絕的權利,即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二、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中有哪些限制?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2、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抗辯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效的規定,但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3、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援。
5、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即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
6、在採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物件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受理。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抗辯權是否屬於相對權?
相信各位讀者朋友們對不安抗辯權這個法律術語都是很不熟悉的,那麼不安抗辯權是指什麼呢?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呢?債權債務律師整理了不安抗辯權的有關知識為大家解答這些疑問,請下面的文章瞭解詳細內容。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二、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我國的《民法典》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上文可知,對於抗辯權《民法典》規定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希望以上法律知識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