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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問一下解除收養關係與房屋產權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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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問一下解除收養關係與房屋產權分割問題
你好問一下解除收養關係與房屋產權分割問題
問:
我出生於1966年,1993年從襄陽北路動遷至浦北路一室半戶,1995年結婚,婚後由於種種原因住在妻子家中,後父親抱怨對他關心過少,我與妻子搬回家中與他同住,但父親又嫌我們妨礙了他的生活,於98年底產生矛盾,被迫離開原住處。六年以後,父親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親生的真相,我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過世了。父親幾次三番地傷害我的感情,對此我也無話可說了,因此也同意與他解除收養關係。
他同時要求我將戶口遷出浦北路,我要求將浦北路的房子一分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權房),對方提出要贍養費還不知道是撫養費,請問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房屋?法官為什麼要我拿我妻子的房產證和戶口簿給他看?我們結婚後雙方的戶口及房屋狀態都在各自的位置,沒有變動過,我妻子又沒有參與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親有自己的退休工資,他有權利要求撫養費和贍養費嗎?
答:
因為養父對你盡了撫養義務,如果因你虐待或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你應該償還撫養費。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養關係的,你對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應當給付生活費。你對此房屋有居住權。如果搬出,可以獲得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