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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動就成立了勞動關係 | 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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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動就成立了勞動關係,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提供勞動就成立了勞動關係,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並不是提供勞動就成立了勞動關係。除勞動者按照單位的規定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外,還要雙方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的勞動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才會成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