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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符合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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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條件符合訴前財產保全

哪些條件符合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各一份。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的影印件及聯絡電話,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及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身份的證明書。

3、受委託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律師代理的,應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影印件。

4、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文書、結婚證等的影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和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6、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按照我國的要求申請人此時必須要提供擔保,同時提供擔保的價值一般要與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相當。要是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那法院可以駁回其在起訴之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至於訴中財產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那此時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