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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前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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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前置的規定
仲裁前置的規定

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前置,實指勞動爭議這一事實經過仲裁程式,並非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式。如果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式,只會增加當事人的訟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願意。設定仲裁程式前置,其目的旨在勞動爭議儘量在專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以免增加人民法院的負擔。仲裁程式中有不當之處,訴訟中應當予以糾正。


三、勞動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17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二)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肯定已經知道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規定的相關情況了,就是說在勞動爭議訴訟之前要先進行仲裁,仲裁不服的在進行起訴。其實這也是為了大家著想,是為了進一步的節省大家的時間。不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情況,在上面已經講過了,希望大家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