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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與名譽侵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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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與名譽侵權的區別
誹謗與名譽侵權的區別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訊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實踐中,要是誹謗他人的行為不滿足法律中對誹謗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那此時僅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是需要受害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