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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權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6.19K)

一、侵害名譽權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後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於“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把握好一個分寸也非常重要。

二、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共同之處

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

2、行為方式基本相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一般均可成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3、行為後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表現形式有: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

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

誹謗的表現形式有:

(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製漫畫,捏造事實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新聞報道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4、評論嚴重不當

評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於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的名譽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管在採取違法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之後,是否給受害者的財產權益帶來了損失,都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這是由於他人採取誹謗、侮辱等行為侵犯名譽侵權後,會給受害者造成精神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