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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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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法院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我國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況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國有住所,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針對幾類特殊離婚案件,我國法院確定管轄權的原則如下:
(1)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由定居國法院管轄,如定居國法院以某種理由拒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經常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也有權受理。
(3)涉及港澳臺的離婚案件不屬於涉外案件,但審理這類案件可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殊規定和其他規定辦理,即對定居在外的,原則上由定居國法院管轄,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締結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做出判決的,當事人可按照我國與該外國法院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申請我國法院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
二、【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一條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四)申請理由及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