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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要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已經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有在雙方都同意續訂的時候,員工有權選擇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有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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