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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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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規定
  一、公民  (1)受害的公民本人。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受繼承範圍的限制,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行使請求權的,後一繼承人就不能行使請求權。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是指上述繼承人之外與死亡的公民具有撫養或被撫養關係的親屬。  (3)受害公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二、法人  (1)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權益遭受到行政侵權直接侵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賠償請求權人。  (3)其他組織。即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合夥型聯營企業,其中,合夥企業申請賠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號為申請人;  ②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③經民政部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④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個專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立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⑤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