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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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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
1.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
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違法行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
9)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第一節賠償範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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