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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律師見證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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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律師見證失去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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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遺囑見證筆錄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遺囑人請律師辦理見證遺囑一般存在兩種形式。

一是自書遺囑,在自書遺囑前諮詢律師有關遺囑中應注意的問題,以保證遺囑合法有效。有些還請律師作為自書遺囑的見證人。由於該種情況屬於自書遺囑的形式,律師在此處的“見證”僅僅起到證明人的作用。

二是代書遺囑,由律師代遺囑人起草遺囑。此種情形須有兩名以上律師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人書寫,由代書人、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一)約束效力:律師見證遺囑,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二)證據效力:律師見證遺囑,是律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較為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並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作為見證人,從第三者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所立遺囑的一定的法律行為,這在客觀上使被見證物件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遺囑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律師見證遺囑雖不具有較高的效力,由於有律師的參與保證了遺囑的合法有效,如果遺囑的執行比較複雜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同時也避免了,公證遺囑不能隨意變更或者撤銷的問題(只能通過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