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
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