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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八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羈押地的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沒有設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由巡迴檢察人員或者派駐專職檢察人員進行權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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