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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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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准
徵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准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