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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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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登出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案,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
5、登出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