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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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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救濟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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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超員怎麼處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針對小型汽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針對貨運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超載計分處罰凡是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車輛均算是超員超載,將按照新交規進行處罰。
新交規對重點車型駕駛人的超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
(1)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它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3)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