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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派出所無理由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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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派出所無理由拘留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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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派出所一般拘留多久

    派出所一般會拘留三天左右。派出所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另外,關於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天,還有一點要注意:拘留後3日內要提請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內辦不完,或案情疑難複雜在3日內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最多是37日。    刑事案件: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傳喚是12小時,拘留最長時間是30天。批准逮捕的那就說不定能關一輩子了。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派出所在社會上一般都是直接與社會治安的刑事案件最直接聯絡的機關,所以一旦出現了危害事件而需要控制罪犯的話,派出所會根據自己的判斷將嫌疑人先控制拘留在自己的機關內,最後如果確定了他的罪行就會直接要求檢察院增加時間或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