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拘留人一般關在什麼地方?
派出所就沒有關押犯罪嫌疑的人權利的,關押犯罪嫌疑的人地方只有拘留所或者是在看守所。
刑事拘留又稱先行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於看守所監管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其他法律規定
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拘留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嚴格控制。辦案警察和派出所沒有拘留權。只有縣級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的簽字。
警察個人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關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說檢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檢察院和法院也沒有拘留權。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法院認為必要採取拘留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留權。
刑事拘留的物件必須的罪該逮捕的人。
拘留是為逮捕做準備的,對輕微犯罪不夠逮捕條件的現行犯和嫌疑人不能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不能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證人不能採取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關押在當地的看守所之類,刑事拘留,主要是先行拘留,指的是公安機關對於所逮捕的現行犯,或者有嫌疑的分子,將其收押在看守所的一種強制性措施。也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