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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的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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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的法律效應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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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法律效應有哪些


1、按照《合同法》,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則不同,法律並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條款的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條款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3、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條款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