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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在違約時可以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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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在違約時可以扣除嗎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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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前合同違約金收入可以扣除嗎

是可以扣除的;

1、未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相關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屬於流轉稅的應稅行為,主要看違約金是否依附著應稅行為而附加收取,對於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應稅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增值稅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對於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營業稅徵稅範圍。即因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無論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違約金,均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已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可扣除

對於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只是合同締約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條款而產生的違約金,應當視一下情況進行涉稅處理。

由於購貨方或者購買服務方(以下簡稱“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貨方或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依據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改增試點管理辦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於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違約金,無論是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相關規定,均只規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反過來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應產品(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折扣折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紅字發票給付款方,這種情形一般不作為違約論,在此不作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