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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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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行政賠償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怎樣避免行政賠償呢?
(一)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稅務機關的法制機構   這是加強依法治稅,把各項稅收徵管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應在縣以上稅務機關中設立法制機構,並賦予其一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如審議和牽頭起草有關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特別是那些具有普通約束力涉及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組織和參與各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和執行,負責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稅務行政複議和應訴代理、稅務行政賭償、法制培訓、宣傳和諮詢等,為稅務機關的各項工作把好法律關,確保依法行政。   (二)廣大稅務執法人員必須不斷學習,轉變觀念,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首先要不斷學習。新稅制出臺不久,有一個不斷充實和完善的過程,兼之中國的改革開放正處於不斷深化和擴大階段,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新法規、新政策層出不窮。因此,必須不斷加強學習,更新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適應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則斷然搞不好稅收執法工作的。其次要進一步轉變觀念。   (三)結合新稅制制定和完善有關稅收執法規程,規範執法行為   為了增強稅收執法的剛性,徵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許多執法許可權,但如何在稅收徵管工作的實踐中有效操作和運用,仍然值得研究。   (四)建立和健全稅務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稅務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權力,依據法理,有權力就應有監督和制約,否則就會出現權力濫用,並引起稅務行政賠償。為此,各級稅務機關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新觀念,把稅收執法監督檢查放在與稅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五)要建立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分析制度   對每起稅務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後都要組織人員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總結教訓,找出問題所在,提出改進措施,吃一塹、長一智,不斷提高稅務執法水平和質量;   (六)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   雖然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國家,義務主體即賠償義務機關為稅務機關,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4條第一款“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規定,為劃清賠償責任,增強各級稅務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督促其克盡職守,依法行政,除應當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外,還應當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