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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章行為怎樣避免駕駛證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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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章行為怎樣避免駕駛證扣分

一、有違章行為怎樣避免駕駛證扣分?

有違章行為一般是不能避免駕駛證被扣分的,除非符合法定條件。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

(四)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五)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六)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型別、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資訊,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二、駕駛證扣分規定有哪些?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4)。

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總的來說,如果駕駛員有正當的理由才違章的,比如為了避讓消防車輛才闖紅燈的,或者本人的機動車在被他人偷盜期間有違法行為的,諸如此類的情形,都不會對駕駛員本人進行處罰的。